房东因“自用”解约?法庭:房客要搬家

如果突然遇到房东因“个人需要”(Eigenbedarf)解约,房客必须搬家吗?一对夫妇租客正遇到这个问题,因拒绝搬家而闹上了法庭。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庭,最后法庭的判决支持房东。

这起案件发生在慕尼黑:一对夫妇住在一套166平方米的房子已经三十多年了。1991年,这套房子所在的整栋楼被一家合伙公司(GbR)买了下来。GbR是人合公司的一种形式,该公司有4个投资者,逐渐把这栋出租楼转变成私人自用住房。最后只剩该夫妇的房子还没收回来。公司里一个投资者的女儿想搬进去,于是这对夫妇收到了解约通知。租客拒绝,于是双方开始打官司。

刚开始,巴伐利亚州法院判租客胜诉,认为合伙公司不能因为个人需要而解约合同。此外,在该大楼里还有一套两居室房子空着,合伙公司应为房客提供备选选择。房东们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法律上争议的焦点在于,合伙公司这种形式是否也可以以自用为理由解除房租合同。最后结果是,合伙公司可以因“个人需要”解约合同。

该判决还有不利房客的一点:按照巴伐利亚法院的观点,在本案中合伙公司应该给房客提供空置的住宅作为备选,但现在合伙公司不提供备选住宅,房客最多能拿到一点赔偿,如搬家费等。(案件号Az.:VIII ZR 232/15)

解约期也有限制

实际上,租客也并不是完全被动的。房东要解约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解约通知中必须明确写出,房子要给谁用。房东还得遵守解约期,给租客足够时间搬家。根据房客租住时间的长短,解约期也不同,比如5年以内有3个月解约期,5年至8年的合同有6个月。如果房客已经在此地住了8年以上,房东要提前9个月通知。

此外,房主如果想把出租楼转换成拥有私人产权的住宅(Eigentumswohnung),还得考虑其它一些规定,比如一些城市规定,在买下出租楼一定时间之后才可以申请自用等。

如果解约对租客生活影响很大,租客也可以反驳房东的决定。比如租客是老年人、孕妇或重度残疾者等等。如果租客遇到房东解约,又不想搬家,最好咨询租房者联盟或熟悉租房权利的律师,说明因搬家造成“生活困难”的理由等。

要是房东以“个人需要”为由收回了房子,声称要给自己家人住,但实际上却将其重新出租给他人,或让房子空着,这也违反法律。如果此事得到证实,房东需要赔偿费用。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这一点可能很难证明。

大纪元记者李天星德国报导

责任编辑:余平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大纪元德国生活网  www.dajiyuan.eu

Pin It on Pinterest

Share This
返回顶部
大纪元德国生活网简介 | 授权与许可 | 版权©2016年大纪元德国生活网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