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案例:追尾不一定是后面车责任

这起追尾案件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前面的车(A车)在大街上行驶时,看到前方出现撞车事故,A车驾驶员突然停车,而且开始向后倒车,他后面的车(B车)来不及刹车,和A车追尾相撞。

在法庭上,A车驾驶员认为,从后面撞上来的B车应付事故责任。而B车驾驶员表示,相撞是无法避免的,因为A车出乎意料地突然停车了。

这起案件先是由巴伐利亚州的兰茨胡特(Landshut)地方法院处理,该法院判B车驾驶员对这起追尾事故负有责任。B车驾驶员不服,上诉到慕尼黑高等法院。

慕尼黑高等法院表示,一般的典型追尾事故,都是由于后面的车速度过快,或者没有和前面的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行车等原因造成的。如果后面车的驾驶员可以证明这起追尾事故不是一般典型性事件,那么以往的经验推断就不适用了。

根据事情发展的经过,慕尼黑高等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不属于一般典型性事件。如果前面行驶的汽车突然停车,在这种情况下造成追尾事故,后面的驾驶员不需承担事故责任。

大纪元记者穆华德国报导

责任编辑: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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