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再婚后不得少付前妻赡养费

2008年,德国政府进行了赡养费改革,在过去的三年里,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这一改革的精神,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当支付赡养费的一方(通常为男方)再婚时,其付给前妻的赡养费将相应减少,因为男方要同时负担新建立家庭的费用。现在宪法法院指出,男方再婚时,女方当时的生活水平和质量必须得到保障,不能下降,而联邦法院的判决完全忽视了这一点。同时宪法法院批评已执行三年了的赡养费改革制度的计算方法只会让领取赡养金一方吃亏,并且受害的大多数是扮演传统角色的家庭妇女。

举个具体案例,原告(女方)和被告(男方)结婚24年后离婚,女方每月得到618欧元的赡养费。男方再婚后,按照赡养费改革后的计算方法,女方因为前夫再婚,每月就只能得到488欧元的赡养费。宪法法院指出,这个计算方面没有顾及到婚龄长短,立法者应该对婚龄长的离异夫妇区别对待,不应和短期婚姻一视同仁。

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回溯力,这意味着,过去几年来数千离异家庭的赡养费必须重新计算,因为赡养费的金额计算不再考虑付赡养费的离异一方是否再婚这一因素。预计法院将会接到不少修改上诉,即以前判决的离婚案例中赡养费过低,现在接受赡养费的一方将提出弥补上之前少付的赡养费。

责任编辑: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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