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税务:迟交税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实例:柏林的S先生于2011年7月30日从税务局得到2009年的征税单,需要缴税5027.23欧元。从2009年之后的第16个月,也就是2011年4月开始,S先生需要交纳利息共75欧元(5000欧元X0.5%X3个月)。

如果几年以后税务局才对一家企业进行审计,并要求这家企业补交前几年的税款,那么很明显,这些税款已经超过了15个月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也得按照规定交纳利息。2011年12月13日联邦财政法院在审理一桩案子时作出如下判决:如果纳税人迟交税款,那么在迟交的这段时间里,纳税人可得到更多利息,而且手中可支配钱款的数额也增加了,这都属于迟交税款给纳税人带来的好处,不管纳税人实际上是否得到了这些好处,纳税人都需要向税务局交纳利息,以平衡上述好处。

(案件号:VIII B 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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