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房地产中介可收双份佣金

慕尼黑一位房地产经纪人要出售一套公寓房。在带客户看房的时候,住在里面的房客表示自己有意购买这套房屋。经纪人给他寄去了关于房地产的文件,并在地产说明书中简短地声明:双方都要考虑到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其后买卖双方在私下里敲定了更多的细节,随后房客收到了买卖合同的样本。

最后,经纪人跟买主一起去做合同公证。公证人解释了合同中的所有内容,并再次说明,根据合同约定,卖主和买主都要支付房产价格3.57%的中介费。然而,买主当场签字表示拒绝支付佣金,他说跟经纪人没有书面约定要支付双份的中介费,而且他认为这是不允许的。于是官司打到了慕尼黑地方法院。

法官认为,如果事先说定,原则上是允许经纪人收取双份佣金的。在这一案例中,经纪人事先已经在简述中做了相应说明,并写进了买卖合同。而且,买主在公证处再次就中介费一事进行谈判,说明他是知道自己的支付义务的。该判决(Az.:21C1836/10)具有终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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