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丈夫不让我们回德国怎么办?”

巴克律师:您先生的行为是非常明显的敲诈勒索,这种行为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您为了能回到德国而被迫签署的一切东西,都是无效的。在您回到德国后可以马上声明无效,并可以控告对方勒索(当然您是否想控告您的先生是另外一回事)。

我建议您,如果您签署了这个协议,那么一定要复印一份自己拿着。虽然谁都不想要最坏的结果,但是要为最坏的结果做好准备,所以一些东西都要备份,以备日后双方不得不上法庭时使用。

关于房租和赡养费的问题,要具体看双方有多少收入和财产,再看如何分配。如果上法庭的话,是要按照德国法律详细计算的,一个被迫签下的协议是不能算数的。另外,即使对方不给钱,(比如他回到他的祖国不回来了),那么德国社会也可以给您提供足够的保障,社会救济可以保证您最基本的生活。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也是要遵照德国法律而行,具体要看您和您先生的情况。

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分居三年,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即使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离婚,就是说,不同意的一方是无法永远拖下去的。如果双方同意,分居一年就可以离婚。

您和您先生是在中国结的婚,目前主要居住地(Hauptwohnsitz)在德国,按照德国法律,只要离婚双方的主要居住地在德国,无论婚姻在何处缔结,也无论两个人什么国籍,都可以在德国离婚。按照中国法律,只要离婚双方有一方是中国公民,那么就可选择在中国离婚。德国法律对妇女儿童的保障更多,在德国离婚对您应该更为有利。

柏林巴克律师联系方式:

Eberhard Barg
Lietzenburger Str. 102

10707 Berlin

电话:0049-(0)30/880 48 10

编后语:关于分居以及离婚后女方和孩子赡养费的问题可见本报2011年8月31日B1版的文章《在德国离婚:女方不挣钱分居后怎么办?》。也可上大纪元欧洲生活网上查询:http://dajiyuan.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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