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房东自己要入住 可以赶房客走吗?

在德国,如果房东自己要入住房子,就可以赶房客走吗?柏林一家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家柏林住房合作社(Wohnungsgenossenschaft)于1998年与一位女士签订了一份住房合同,这所房子能容纳三个家庭居住。合同中写道:“房客原则上不会被解除租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在房东基于重要的合法权益而不得不终止租约时,就可以解除租约。”

这个住房合作社(房东)在2006年把房子卖掉了,卖房契约中明文规定,买方不得因为其自身入住需求而要求终止租房合同。而新房东在2009年又把房子卖给了第三者,但这次的卖房契约中没有写明“买方不得因为其自身入住需求而要求终止租房合同”这一条。因此第三位房东于2010年通知房客,因自身需求而要求终止租约。这位房客不同意,于是新房东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驱逐房客。

官司打到柏林州法院时,法官判定房东胜诉,认为房客应该搬出去。而房客继续上诉到最高一级的联邦法院(BGH),联邦法院在今年10月份做出的裁定(案件号:VIII ZR57/13)中写到:在正常情况下,保护房客被终止租约的租约协定在房屋出售后仍然生效。新房东必须接纳前租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将案件打回柏林法院重新审理。

这里的“租约协定”是指房屋第一次易主时,合同里写明的“买方不得因为其自身入住需求而要求终止租房合同”这一条款。这一条款虽然在房子再一次易手签订合同时没有再一次写上,但仍然是有效的。

除此之外,这个案件并不是单单一个房东自己想入住的问题,其复杂性还反映在下面两个方面:

一个是该房客患有多发性硬化症,重病在身,搬家不便。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即使房东提出了合理的理由让房客搬出去,但是如果因终止租约会给租户带来严重后果 ,那么也可以因此而驳回房东终止租户租约的要求。所以联邦法庭也要求柏林州法庭鉴定这位房客的病情具体如何,如果搬家是否会给其健康带来严重后果。

对房东有利的一点是,德国法律规定,如果租户和房东居住在同一屋檐下,比如两层的房子,房东住在底层,房客住在二层,那么房东可以无需任何理由(如自身需求或商业用途)而终止租约。这条规定是考虑到房东和房客之间更有可能因为租住关系而产生摩擦,而无法同在一个屋檐下过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生活。

正是因为有多方面情况需要考量,所以法庭才不好判断。现在联邦法院一锤定音,做出了有利于房客的判决,这也印证了“德国是个对房客友好的国度”这一说法。

责任编辑: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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