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上菜晚了一个半小时 可减价30%

 具体案例如下:50个人在一个餐馆里聚餐,12点钟聚餐开始。因为人非常多,所以餐馆上菜无法同时顾及到所有的人,以至于有的桌子点完菜后要等一个半小时才能上菜,饭后甜点最晚下午四点半才端上桌子,这时离聚餐开始时间已经过去了四个半小时。

组织聚餐的一对夫妇非常不满意,饭后拒绝付全款,只付了一部份钱。理由是,虽然他们提了好几次意见,但是还是上菜太晚。而餐馆认为自己已经提供了所有的服务,50个人的聚餐,难免有照顾不周的地方,客人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少付钱。

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最终对簿公堂。位于卡尔斯鲁尔的州法院判决,菜上来的实在太晚,客人有权要求减价,只需付70%的饭费。但是酒水费要全付,因为客人点完酒水后,跑堂马上就送上来了。(案件号:1 S 196/92,判决时间:199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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