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解雇书上的日期以及未用的休假

 

回答:根据德国民法,口头解雇无效,解雇书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必须保证被解雇人收到了解雇书。解雇书上的日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解雇人什么时候收到的解雇书。

在上述案例中,您3月22日在邮局签收解雇书,那么工作关系应于两个星期后,即4月5日结束。老板把这张解雇书的时间写成了3月1日,并认为他因此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在3月15日解雇您,但实际上,因为您是3月22日收到书面解雇书的,所以两个星期的解雇期限应该从22日开始算起,即两周后,4月5日,您才能被正式解雇。如果您一直工作到4月5日,那么报酬也应该付到4月5日。

那八天的休假当然不能这样不了了之。要么您休八天假,要么您工作,雇主付休假津贴。

您应该现在就去找老板,将上述情况说明,并申请休假。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也可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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