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诸文而后世法 秉笔直书话“史官”

史官之制始于黄帝而“仓颉、沮诵实居其职”。唐韩愈说史官所记为“垂诸文而后世法”。宋欧阳修说:“伏以史者,国家之典法也。自君臣功过善恶,与其百事之废置,可以垂训诫以示后者,皆得直书而不隐,故前世有国者,莫不以史职为重。”

通过直书笔录对当朝君王产生制约力量,即所谓“以史制君”,迫使君王自律,慎重从事,尽量使自己的言行不受非议,形成楷模。所谓:“慎言行,昭法式。”

史官,“秉笔直书”者令人敬佩。所以对于史官的保护,虽然中国历史上并没有成文法律,但却以不成文的道德或是规矩约束君主。如:史官是不可以杀的,让君主、臣子警戒,即使自己的污点被历史记载,也不可以杀史官,否则就是逆天不道之举;起居注作为记载帝王言行的档册,“天子不观起居注”。

晋之董狐 齐之南史

“晋之董狐,书法不隐”;“齐之南史,直书崔弑”,是中国几千年来传为美谈的两个故事,也是古代史官“秉笔直书”的两位先驱者。

周匡王六年 (公元前607年),晋国发生内乱,赵穿杀死晋灵公,当时晋国当权者为赵穿之兄正卿赵盾。灵公被杀后,赵盾迎立晋成公为君,也没有追究弑君之事。

晋国的太史董狐认为这事应由赵盾负责,乃在史册上直书“赵盾弑其君”。赵盾见了不服道:“我又没有害死君主,怎么说我弑君?”董狐说:“你身为正卿,事变时你藏起来,事后又不追讨弑君之贼,则弑君的责任你不负谁负?”

后来孔子读史至此,叹道:“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

周灵王二十四年(公元前548年),齐国的权臣崔杼杀死他的君主齐庄公,齐国的太史便将这事据实直书曰:“崔杼弑其君。”崔杼大怒,便将太史杀死。太史的弟弟继承兄职,依样直书,崔杼又把他弟弟杀死。太史的第二个弟弟,还是一样,崔杼再把他杀死,于是一连杀死了史官兄弟三人。哪知轮到了太史的第三个弟弟,依然不怕死,依然照实直书,崔杼莫可奈何,终于屈服在正义之下,不再干涉。

这时齐国还有一家史官南史氏,听到这个消息,唯恐没有人再敢直书其事,便手持写有“崔杼弑其君”的竹简上殿。行至中途,闻知太史的三弟得存,历史记录未改,遂欣然而返。

南宋殉国的文山公文天祥,曾特别称颂这两桩事,他在〈正气歌〉中谓之:“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后来,人们称赞正直的史官,把直书其事的文笔,赞为“董狐之笔”。

唐朝史官“起居郎”

唐朝曾置“起居郎”与“起居舍人”的职位,记录天子的言行,凡皇帝每日各项政事活动,均有日讲起居注官将其言行按规定体例记录下来,按年月日顺序装订成册,谓之“起居注”。主持起居注的史官,称知起居注事。

唐太宗贞观十六年(公元642年),谏谈大夫褚遂良兼知起居注事,太宗询问褚遂良想要看“起居注”。褚遂良道:“史官书写人君言动,向例人君不得自取观看。”太宗问道:“朕有不善之事,你是否也记下?”褚遂良说:“臣职当载笔,不敢不记!”黄门倚郎刘洎在一旁说道:“设令遂良不记,天下人亦当记之!”太宗叹道:“诚然!”

后来宰相房玄龄监修国史,太宗问他:“前世规定史官所记不许人主得见,是什么道理?”玄龄道:“史官的责任是不虚美、不隐恶,恐人主见而愤怒,干涉史官。”谏议大夫朱子奢道:“恐开后世史官之祸,如史官全身畏死,则悠悠千载之下,还有可靠的历史么?”

唐文宗开成初年,有一天文宗和宰相议事,看见起居郎郑朗执笔站在一边作记录,文宗要索取观看,郑朗拒绝,并引述太宗与褚遂良、朱子奢的故事,曰:“史不隐善恶,人主或饰非过失,见之则史官难以自免,亦不敢直笔,昔楮遂良亦称‘史记天子言动,虽非法必书,庶几自伤也’。”文宗说:“朕恐平日言语不合治体,想要参看起居注以便改正。”郑朗不得已而献之。

后来到开成四年,魏暮为起居舍人,文宗又要索阅“起居注”,而魏暮坚持不许,文宗乃引郑朗之例论:“朕曾经看过。”魏暮说:“这是史官失职,若陛下常阅记注,从此史臣执笔,必有回避,后世何以能有信史!”文宗只得作罢。

尊重客观事实,直书其事,是史官的责任,也是史官应有的品藻和史德。中国古代秉笔直书的史官,尽管命运多蹇,或“身膏斧钺”、或“取笑当时”、或“书填坑窖”,或遭秘密杀害而“无闻后代”,面对权势和屠刀,史官们宁可杀身成仁也不肯歪曲史实。他们这种忠实记录历史的工作,可以起到“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的作用,为后世留下一部真实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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