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战争 中苏密约要消灭一亿中国人

香港杂志揭秘:朝鲜战争后毛泽东怨斯大林

据香港杂志《争鸣》今年3月26日刊载的文章介绍,毛泽东在斯大林死后,不止一次埋怨关于韩战的决定是个“极大的错误”,百分之百都是错了。

文章还称,毛在1958年曾抱怨斯大林怀疑他是东方的铁托,“只是到朝鲜战争时才改变了他的看法,也改变了东欧和其他各国兄弟党对我们的怀疑。”毛泽东终于说出了当“儿皇帝”和“儿子党”的苦衷。

中共以“保家卫国”的谎言欺骗和煽动民众情绪,派兵开赴朝鲜。1950年12月6日,中共军队帮助朝鲜收复平壤之后,伤亡很大,兵员和军需补充极端困难。当时有第三国呼吁停火谈判,要求中共提出条件。彭德怀致电毛泽东,主张暂时不过三八线,待充分准备后来春再战。这个意见遭到前苏联驻朝大使强烈反对,为此彭德怀和前苏大使、金日成吵了一天一夜。

无奈,中共军队只有发动第四次战役。美军抓住中共军队不具备一周以上连续作战能力的弱点,大举反击,中共军队遭到巨大挫折,损失了5万多人,只有放弃刚刚占领不久的仁川和汉城,全线后退了100多公里,又撤回到三八线以北。

第五次战役开始不久,美军利用其机械化程度高和火力强等优势,迫使中共军队全线撤退约40公里,这次战役中共军队有1.7万人被俘,占共军在整个朝鲜战争中被俘人员的80%还多。


1951年5月17日,在春川附近的据点,联军在朝鲜中部的战线阻止了一次中共军队的进攻。遍地是中国士兵尸体,有的尸体上的衣服还在冒烟。(网络图片)

韩战前中苏秘密签定《特别协定》消灭一亿中国人

另据史料记载,1950年2月12日,中共以毛泽东为首、以周恩来为全权代表跟苏共秘密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简称:《特别协定》),而两天后才签定对外公开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简称:《互助条约》)。4个月后6月25日即爆发朝鲜战争。同年7月16日,美国对外政策协会在纽约公布了中苏秘密缔约的《特别协定》内容。

公开的《互助条约》其实是为《特别协定》打掩护,但是仅公开的《互助条约》就可以看到中共和苏共政权结成军事同盟,将中共自己置于苏共保护之下。而秘密签定的《特别协定》,那是名符其实的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清朝所签定的所有卖国条约,都是在战败的情况下,不得已而签定的城下之盟,中苏这个条约却是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下主动送上门去的。苏联通过这一密约,把中国拉入它的整个战略体系中,并且在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贸易、工矿、交通、资源等一系列重要领域,完全控制了中国,让中国民众在苏联征服亚洲以及整个世界的共产主义运动中当前锋、打头阵,充当牺牲品。

尤其《特别协定》中的第六条、第七条,可以看到苏共、中共早就有预谋把中国人当炮灰送上朝鲜战场。第六条是要求中共要增兵400万准备战争,而第七条就是要中共消灭一亿人口,而发动战争是最直接的手段。

直到在1956年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发表了“秘密报告”,全面批判了斯大林,指控斯大林为暴君并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及其后果进行了揭露和批判,掀起了去斯大林化运动。毛泽东兔死狐悲,指控苏共为“修正主义”,中苏开始交恶,并在国际上公开论战。这样中苏的秘密条约才名存实亡,期满后没有再延长。

附录:《特别协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安德列(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阜,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长沙、杭州、九江、芜湖、厦门、汕头、福州等十五都市,划定中心地区,作为苏维埃联盟侨民居留地。

第十四条: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请求,贷款三万万美元给予中国(贷款支配偿还原则,有贷款协定订明)唯中华人民共和国须将东北华北两地之全部原料产品作为使用抵押,偿还时之原料种类,由苏维埃联盟,视其实际需要而决定之。

第十五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共同管理长春铁路,及沿路两旁五十华里之地区。双方代表所担负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主席,顾目前事实需要,须由苏联代表担任,中国代表副之。

第十六条:依前中国共产党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订立之满洲协定,苏联得继续享受贸易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以谷物供应苏联政府。

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安(扬)维辛斯基(签名)

责任编辑:古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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