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国的3种主要途径

一、家庭团聚移民

美国家庭移民包括美国配偶移民(CR1、K1)和美国亲属移民(IR1、F1、F2A、F2B、F3、F4)。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亲属移民则是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子女移民要满足以下条件:婚生子女、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领养的子女(被领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二、EB-5类投资移民

EB-5项目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投资50万美元,即可通过投资形成一个经济主体(根据美国相关政策,EB-5项目把这样的经济主体称为〝地区中心〞),经济主体既可以是私营主体也可以是公共事业单位。通过这个项目,投入经济主体所积累的资金,将被引入特定的美国地区。

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材料备齐送件后的2至6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6至8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而投资者在相关规定的5年投资期过后,只需通过美国移民局审批允许,即可获得无条件绿卡,同时投资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样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权。

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内的投资人。

三、L-1A签证申请移民

L-1A签证是美国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主要发给外国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申请程序是先经美国移民局批准,美驻外使领馆凭移民局的批准函(I-797表)核发签证。

移民局的批准函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取得签证,更非工作许可。申请人无论是在美国或他国申请的批准函,都必须由本人持该函(不能邮寄)到指定的美驻该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取得签证后,方可赴美工作。

根据美劳资就业法规定,持L-1A签证者所在公司应有一定的规模,雇傭一定数量的当地雇员,有业务合同往来,有银行往来账户及年度财务报表并依法纳税等。

L-1A签证条件:

(1)有较高的身份(经理以上高层人员,而非中层管理人员,即非一线经理。中层管理人员应申请L-1B或H1B签证)。
(2)有权聘用和解雇公司人员。
(3)有权使用公司的资金。
(4)有权签署合同。

通过对以上三种主要移民美国的途径分析不难发现,相对于家庭团聚移民和L1签证申请移民,EB-5类投资移民的门坎最低,且办理移民最安全快捷。

自从EB-5项目推出以来一直备受申请人追捧,而通过此项目移民到美国的人更是不计其数。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要求可以说十分宽松,无论是学历、资金、语言,都要比加拿大低许多,申请人在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所得(包括个人积累所得、遗赠、继承等多种方式)后,只需通过区域中心或者直投的方式在政府指定的目标就业区投资50万美元,并直接或者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以拿到两年有条件移民签证,而等这两年的有条件移民签证到期后,如果该投资项目还在正常的运转,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获得永久性的绿卡。

文章来源:新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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