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优生政策:消灭“无生存价值”生命

纳粹优生政策:一人意愿变成统一国家行为

纳粹执行优生政策可分为前期的强制绝育和后期的强迫安乐死。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被任命为德国总理后,从一月至六月即进行政治层面大清洗,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随后即进行其优生政策与种族主义的排出犹太人行动。7月14日在一天之中,国会通过“遗传病病患后代防止法”。其中规定:天生智障、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遗传性疯癫、遗传性肌肉的神经抽搐、遗传性眼盲与耳聋、遗传性身体缺陷以及严重酗酒者,必须强制以外科手术绝育。

纳粹宣传这个新法规是一项民族革命,而且“更新德意志的灵魂”必先由“更新德意志的体魄”开始。希特勒甚至在其内阁会议中表示,这个法律在道德上是无需辩论、无需有异议的,只要是对民族整体有利的政策,即有其正当性,更何况此法只涉及少部分人而已。当“遗传病病患后代防止法”在国会通过时,并未引起社会的震撼,甚至纳粹所担心的天主教激烈反对也未出现。反而在纳粹操控之下,经由报纸杂志、电影的宣传,以及透过医师专业杂志的宣传,德国民众也视强制绝育有其正当性。

对于历史研究者而言,至今仍难以回答的问题是:这种荒谬、丧失人性的集体犯罪为何会发生在德国?为何有那么多的人参与犯罪?依犹裔美籍历史研究者Henry Friedlander的解释:在独裁政权下,国家政府的命令只能服从,不能反抗;另外纳粹以特别优渥的工资吸引参与者,换言之,以金钱绑住这些优生政策的助手。

大纪元记者夏婉明德国报导

责任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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