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决:非欧盟公民也可拿巴伐利亚州儿童抚养金

州儿童抚养金的由来

德国由于新生儿出生率连年偏低,导致人口下降,人口结构老龄化严重。为了鼓励生育,联邦政府于1986年1月1日引入儿童抚养金(Erziehungsgeld)政策,新生儿父母如果在家抚育子女,可以从联邦政府每月拿到600马克的儿童抚养金,持续10个月,1988年延长为12个月。1998年起,新生儿父母可以决定,或者拿每月460欧元最多持续12个月的抚养金,或者拿每月307欧元最多持续24个月的抚养金。2004年1月1日起,抚养金额度分别降为450欧元和300欧元。2007年1月1日起,儿童抚养金由父母金(Elterngeld)代替,儿童抚养金于2009年初正式结束。

与国家政策配套,一些联邦州(如巴伐利亚、巴符州、萨克森州和图林根州)也推出了州儿童抚养金(Landeserziehungsgeld),作为联邦儿童抚养金的补充,可以从儿童三周岁起开始申请。巴伐利亚州于1989年引入州儿童抚养金,规定新生儿父母在子女两周岁后,也就是国家给的儿童抚养金结束后,如果还愿意继续待在家里全职或半职地抚育子女,可以继续申请为期半年的州儿童抚养金。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可以申请每月最多150欧元;第二个孩子出生后可以申请每月最多200欧元;从第三个孩子开始,可以申请每月最多300欧元,具体额度与家庭收入有关。

排除非欧盟国公民没有立法基础

国家发放的儿童抚养金或之后的父母金针对所有德国的居民,但巴伐利亚州的儿童抚养金却只针对欧盟国家的公民,持其他国家护照的居民则被排除在外。那位波兰女子到联邦宪法法院上诉以后,宪法法院做出裁决:巴伐利亚的规定违反了基本法中作为基本人权的普遍平等原则,宪法对家庭的保护并不仅仅局限于德国人,对居住在德国的所有外国人也都适用。在判决中,宪法法院同时给巴伐利亚州设定了一个期限,最晚到今年8月31日,巴伐利亚州必须根据宪法基本原则来制定新的规定,使排除非欧盟国公民的条款无效。

巴伐利亚州儿童抚养金申请方法

州儿童抚养金的申请应该在国家父母金结束之前提出。如果国家父母金持续时间为12个月,申请州儿童抚养金时须出具儿童第六次早期诊断检查证明(U6,婴儿10到12个月大期间);如果国家父母金持续时间为24个月,申请州儿童抚养金时须出具第七次早期诊断检查证明(U7,婴儿21到24个月大期间)。

州儿童抚养金不发放给领取第二类失业金(也称为哈茨四)或社会救济的家庭,根据联邦儿童金法第6a条领取儿童附加费的家庭也不能再申请州儿童抚养金。具体信息请参见巴伐利亚州家庭与社会救助中心(Zentrum Bayern Familie und Soziales)的网址http://www.zbfs.bayern.de/erziehungsgeld/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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