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经理因年龄被歧视 可获赔偿

案件具体情况是这样的,62岁的Jekabs Leititis先生曾在科隆市立医院担任经理,5年的工作合同到期后,医院董事会决定不再续约,而是雇佣了一位41岁的应聘者。

在《科隆城市报》的采访中,科隆市立医院董事会主席表示,不再续约的原因是Leititis先生年龄太大。Leititis先生62岁了,65岁就要退休了。而另外一个应聘者才41岁,医院需要一个从长期角度看能够推动医院发展的人,因此医院选择了年轻的应聘者。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董事会称,Leititis先生在工作中不少问题,为了维护他在公众面前的声誉,医院董事会在媒体采访中没有列举他的缺点作为不续约的理由,而只是拿出年龄来说事。至于这个说辞是真是假,联邦法院让州法院去调查。如果的确是因为年龄原因而不续约,那么医院不但要付给Leititis先生因此而损失的工资将近70万欧元(从62岁到65岁三年的工资),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原告要求赔偿11万欧元的精神损失费,联邦法院认为3万6千欧元是一个合适的数值。联邦法院还强调:赔偿工资和赔偿精神损失费是两码事。

《反歧视法》也称为《一般平等待遇法》,规定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因种族、民族、性别、年龄等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大纪元记者李书仪德国报道

责任编辑: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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