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买房记(三十八):购房者的定心丸 — 银行担保

办好购房合同公证约两个月以后,公证处给我们寄来一封信,是关于给我们提供的一个担保(Bürgschaft),并注明这个担保是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及开发商法规(MaBV)第七款的规定出具的。随信还附有房产开发商接收购房款的银行 — Oberbank的担保函复印件,原件保存在公证处。

在银行的担保函中,我们买房的一方称为建筑委托人(Auftraggeber),接收购房款的是房地产开发商(Bauträger)。信件首先说明我们的房产价值大约29万欧元。我们的总购房价格是55万多欧元,也就是说,其中29万欧元是房子本身的价格,26万欧元是地皮的价格。

信件随后说,作为一种保护措施,如果建筑委托人要求索回已经付给房产开发商的房款,收款银行自愿承担债务来为我们担保,可以将最高达约29万欧元的金额返还给建筑委托人。而这种担保只有当我们把钱通过这家银行付给房产开发商才会生效。

公证处在信中还告诉我们,在我们付第一笔30%的房款时,我们有权利保留总房款(包括特别要求的价格)的5%。也就是说,第一笔我们只需要付25%,余下的5%等到交房时付清。

后来跟朋友打听了一下这个担保的来由。这个担保主要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权利,如果开发商收到了房款,最后却没有把房子建好,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还有机会把钱要回来。因为地皮已经买下了,是属于购房人的了,所以买地的那部分钱没有包含在担保当中。就是说,如果房子没建好,那买房人手里还有地皮,还有用来建房的钱,可以去找另外一家公司去建房子。

另外,这种担保只适用于买期房的情况,对于买现房的情况则不适用。而且,这份担保在交房后即自动失效。

那我也在想,收款银行为什么有能力自己负债来做这个担保呢?我想,银行跟房产开发商之间应该也有一个协议来保证这份担保吧。比如开发商不能立即提走收到的房款,要等到房子建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提走一定的金额,等房子完全建好交给购房人以后,才能提走所有的购房款。不过这纯属猜测,或许他们有另外一套运作机制呢。(待续)(大纪元首发)

作者:李维德

责任编辑: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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