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克律师:德国不是移民国家,所以法律中规定的家庭团聚,只针对小家庭里的成员,即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外国人即使入了德国籍,也无法让父母通过家庭团聚来德国生活。除非父母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而且在本国也没有人能够提供帮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家庭团聚。
2013年4月18日,德国联邦行政法庭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个重要的判决。(案卷号:10C 10/12)
判决中写到,外国人居留法第36条第2款第1句写到,如果一名居住在德国以外的家庭成员无法自理,其在德国的亲人希望将其接到德国居住,那么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生活不能自理
2. 在本国没有邻居能够帮忙
3. 也没有专业护理人员满足其护理需求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仅仅是“生活不能自理”,那么这还不能成为家庭团聚的充足理由。
另外,在德国居住的人和在本国的亲人之间的关系也很重要,如果是父母,就是非常近的关系,如果是舅舅,那么亲戚关系就远了很多。但是如果这个人从小是在舅舅身边长大的,舅舅好象是父亲一样,那么就又不一样了。
当然,最重要的是,申请来德国的人在财政上没有问题,要么是生活在德国的亲人能够提供生活保障,要么是自己有一笔积蓄,保证日后在德国时不会落到靠国家养的地步。总而言之,不能让签证官有这样的印象:这个人日后很有可能需要申请社会救济。
总的来说,每个例子都是独一无二的,需要考虑所有的情况,之后再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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