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晕倒事件结案 “见死不救”者被判罚款

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遇到事故或紧急情况,在可以施救的情况下但拒绝施救者,可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一名老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前突然晕倒,4名路过者视而不见,还有人直接从老人身上跨过去……这段在德国埃森法庭上播放的监控录像,让在场的人们都安静了,有人默默低下头,有人用手捂着嘴巴神情不安。从某种角度上说,这不仅是一场庭审,还是一场有关良知的拷问。

银行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去年10月3日,德国的国庆假日,在埃森(Essen)一家银行里,一名83岁老人在自动取款机前突然晕倒,他曾经几次想挣扎起身,但都没有成功,而且磕到了头部,最后昏迷在地。

银行监控显示,先后有4名顾客经过,但都没有理睬一下老人,而是绕过去,还有的甚至从老人身上跨过去。

大约过了20分钟,第5名顾客发现了昏迷的老人,赶紧拨打急救电话,老人被送到医院。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老人曾经清醒,甚至还有好转,但不幸的是最终在几天后去世。

这起“见死不救”事件引起了社会震动,德国警方后来缉捕了这4名对老人不闻不问的顾客。

被告人的辩解法官不接受

德国埃森法院9月18日对该案件做出了判决,被告由于未施救而要支付罚款。

在埃森法庭上播放了银行当时的监控录影,现场一片安静。公诉人Nina Rezai表示,当人们看到这段监控时,都缄默了。“见死不救”者的行为令人非常震惊。

根据鉴定人的说明,老人的死亡与施救时间没有因果联系。无论急救时间是早还是晚,老人都有可能离世。

被告辩解,经常在事发地点看到流浪汉,还以为昏倒的老人是流浪汉在睡觉。不过,这种说法没有被法官接受。公诉人也指出,现在几乎人人都有手机,至少可以打个急救电话,此外银行里也有电话。

“见死不救罪”有明文规定

据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遇到事故、险情或紧急情况,在可以施救的情况下但拒绝施救者,尤其是在不会给本人带来危险,以及不会与其它重要责任构成冲突时,可处以一年以下监禁或罚款。”这就是所谓的“见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这是根据《圣经》中撒玛利亚好人的故事制定的“撒玛利亚好人法”,既对见义勇为者予以鼓励和保护,同时也惩戒见死不救的行为。

德国《民法》规定,“见死不救”行为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法庭判决,3名经过老人身边、但没有施予援手的顾客要缴纳罚款。罚款额度根据各人的收入水准确定,其中一位39岁的女士需支付3600欧元罚款,其余两位61岁和55岁的男士,分别需要支付2800欧元和2400欧元的罚款。

而第4名被告由于健康原因没有出庭,将择日另外进行审理。

美国华府人权律师叶宁表示:“德国的这个判决是非常有意义的,用法律来调节和规范社会公德,由法律来促进道德,促进国民行为举止的提升,这个是非常必要的,这些东西非常值得中国去学习。”

救援重点是要“立即行动”

德媒说明,所谓“见死不救”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明明看到他人遇到危险却不采取行动。这种危险也可能是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的突发情况,比如交通事故、他人在街头遭到暴力袭击、甚至邻居发生家暴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奋不顾身,舍己救人,采取风险较小的间接救助,例如向其他人求援、报警等都是协助,重点不在方式而是要有立即行动。

该事件引起人们广泛讨论

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公众舆论一片哗然。

推特上有人写道:“见到垂死老人竟然无动于衷,这些人到底有多麻木?”“任何人都有手机!打个急救电话不是举手之劳吗?”另一个人写道:“怎么就不想想,躺在地上的老人也有可能是你们的父亲或祖父啊!”

埃森市长基民盟政治家托马斯・库芬对媒体表示,这是一起“既令人悲哀也引人深思的事件。”

埃森主教奥维贝克表示:“我相信,一个没有慈悲心的社会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来自比勒费尔德的社会心理学家盖德・波内尔表示,“见死不救”是将被惩处的罪行。从心理学的角度上看,所有的人都面临着“见死不救”的潜在风险,也正因为如此,每个人都应时刻提醒自己这种风险的存在。

他建议,如果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应尽可能主动寻求帮助。尤其是在周边人很多的情况下,一定要有针对性的寻求救助,比如这样:“那位穿灰色大衣的先生,请您帮我叫一辆急救车!”

【大纪元2017年09月27日 记者穆华德国报导】

责任编辑: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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